文献中记录有治蛊的巫术。宋代有令人厌恶万分的金蚕蛊。元代有挑生蛊与蛊,明代有稻田蛊、树蛊,当时瑶壮的蛊毒也令人十分惊心,清代广西有虾蟆蛊,福建有蛊神,为了钱财和权力而夫妻祭蛊神。9人们把蛊奉为蛊神或药王,认为崇拜祀奉这个蛊神或药王,蛊神或药王即可保护他们,可赐与他们财富和权力。所有这些只是幻觉而已。
一种被称为“咒语“的念念有词的表演性仪式和毒药等是蛊毒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成分。
蛊其实也是一种法术信仰。对这样一种朴实的观念,它是自觉或非自觉的,它具有行为的倾向,而各种相关倾向的行为都源自相似的目的和状态。对于蛊的行为分类,我提出下列一些初步的几种类型一类是咒语之蛊。这是最简单和最基本的形式,蛊妇念动咒语可以控制对方,使对方生疾,甚而有一些蛊妇的言语都具有巫术效应,它是反话,也有一些蛊妇通过由于憎恨而释放出来的力量而造成伤害。如广西南部壮族的龙州、凭祥、靖西、那坡等一带地方的“倍亲、倍呀、倍那“等,就是明显的例子。二类是契约之蛊,各个民族对蛊的称谓各种各样,但仔细分析起来不外乎有一点,在这些蛊之背后,有一点就是与蛊的特殊力量有关,蛊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掌握,它只是由那些特殊的人所掌握,这特殊的力量就是隐藏在蛊之背后的药王,掌握了蛊的人似乎要跟药王定下契约,必须经常不断地放蛊害人,以此保持同药王的关系,而药王给予畜蛊者的赏赐就是与之过鬼夫妻生活和财富及权力。这一点同西方学术界有关魔法和巫术的概念是有所不同的。魔法一词不止具有一方面的意义它既同特殊力量有关,也同用科学术语表示的效用的不明确有关。像蛊一样,魔法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掌握的,它只是由那些特殊的人所掌握,因此,它也不可能为所有的人理解。三是法术之蛊,对这类蛊毒,人们认为多由巫士鬼师掌握,它可以是遗传的,也有经过学习得到,在龙州,天等等地的法术鸡鬼就是此种类型。对于法术之蛊每个月的初一十五一定要放出害人,否则会自蛊自身。所有这些法术均是发明人用自己的聪明与智慧创造的,其要义是旨在通过主观幻想的特定行动来影响和支配客观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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