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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c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c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c明细帐c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c缺号c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c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c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c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c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c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c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c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c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c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特工重生:天才妖女官德。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c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c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c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c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c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c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c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c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c会计帐簿c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c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c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c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c计量和记录资产c负债c所有者权益c收入c费用c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c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c负债c所有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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